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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办事期限: 60日 
	  受理条件: 
	     1、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2、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事步骤: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单位工伤鉴定申请报告; 
	(3)职工个人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原件; 
	(5)病情诊断说明书; 
	(6)受伤时的X光片、CT片及各类化验报告单; 
	(7)市级以上医院的近期检查; 
	(8)填写《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4张》和一寸照片4张。; 
	  2、工作人员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开具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通知书; 
	  4、申请人去银行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并返回缴费证明; 
	  5、对收取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进行整理、分科、登记; 
	  6、确定鉴定日期,从专家库抽取医务鉴定专家; 
	  7、电话通知被鉴定人到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向申请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对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进行归档。 
	收费依据标准 200元/人次 
	  
	相关表格:    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表必须正反面打印,打印后用黑色圆珠笔填写方为有效)    
	办理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理地点 三楼大厅42号窗口(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受理鉴定材料,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办事电话 5181233 
	监督电话 51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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