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合同制职工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行使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35号)、《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问题的通知》(呼人社字[2011]292号)
办事期限: 即时即办
受理条件: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提供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首页及打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第9页复印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办事步骤:
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②持上述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填写《失业人员返还医疗保险补助表》
相关表格: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助金申请表
办理部门 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呼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二科
办理地点 新华大街奈伦国际B座9楼904室
办事电话 0471-5181301
监督电话 0471-51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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