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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受理
浏览数:8789  来源:易招网  发布时间:2015-04-20       关闭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办事期限: 即时即办

  受理条件:

  ⑴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⑶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提交材料:

  ①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本人档案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②提供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事步骤:

  ①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建帐、划帐等业务;

  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15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及本人档案;

  ③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去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同时办理失业登记;

  ④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登记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相关表格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xls

  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花名册.xls

  用人单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样表 

办理部门 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呼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

办理地点 新华大街奈伦国际B座社保大厅三楼3-4号窗口

办事电话 0471-5181308

监督电话 0471-518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