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1〕23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发放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补贴,统一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年100元为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不足两年的按两年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核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含个人应缴部分),按月划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在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的医疗保险,不设立等待期,即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27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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