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人社发[2012]357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0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大企业: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离休人员死亡后,执行因公死亡抚恤费标准。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相关材料 :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批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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