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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简要说明 :参保职工在受伤当月划账后由单位专管员及时向呼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提交工伤保险报销资料 
	  行使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办事归属部门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公开时限 :12个月 
	  办事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工发生工伤事故前建账并缴费; 
	办事步骤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治疗费的收据、病历和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治疗的用药处方及处置单(检查报告单) 
	  4、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无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由第三者导致伤害的,需提供侵权人赔偿责任书(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 
	二、办理伤残待遇 
	  1、1-10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复印件 
	  2、1-4级伤残职工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申报核定表 
	三、办理工亡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死亡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亡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赔偿协议书(无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 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由第三者导致死亡的,需提供侵权人赔偿责任书(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 
	  4、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请核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被供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未满18周岁的被供养人户籍证明 
	   (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证明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 
	   (6)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8)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交通事故或第三者造成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书(无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 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由第三者导致死亡的,需提供侵权人赔偿责任书(法院判决书或公证处的公证书)。 
	四、配置辅助器具及结算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审批表 
	  2、单位意见或本人申请 
	  3、配置机构按协议规定结算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图  无 
	相关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部门 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64号柜台 
	办事电话 5181353、5181354 
	监督电话 5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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