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76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全部实行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呼和浩特市”名称的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本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四、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呼和浩特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申请行政许可要求》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办法》
3:《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5:《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申请行政许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现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运营管理、社会责任及社会自律等作出如下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
(一)相关定义
1、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指派到用工单位服务,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单位
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审查许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为专营业务的服务提供方,并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协议指派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劳动合同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关系合约。
6、劳务派遣协议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提供合约。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要求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四)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从业要求
1、具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2、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要求:
(1)取得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2)每年业务培训不少于20课时;
(3)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劳务派遣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具有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服务应有效快捷。
3、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道德规范要求:
(1)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服务承诺,诚实守信;
(2)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时效办理相关服务;
(3)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4)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个人和单位信息、隐私保密。
(五)场所设施
1、服务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稳定的、固定的(租赁办公场地的具有长期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设有接洽会客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3、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工具和设备。办公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文档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
4、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5、办公设施放置有序,整洁美观。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信誉承诺等应置于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并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资料。
6、应按国家档案标准设置派遣员工的档案室。
二、运营管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制定系统、合理、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规定,包括: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二)对管理岗位制定服务规范,并明确岗位职责和服务内容。初设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按派遣员工的300∶1比例的原则配置,其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资质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50%。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信息化管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文件管理
1、应当参照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样本。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除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还应载明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或执行特殊工时岗位)。
(五)不得克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六)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单位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七)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被派遣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收取管理费用。
(八)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和劳动用工备案。
(九)劳务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
(十)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如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异地派遣业务
(一)在呼和浩特市所辖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跨盟市、旗县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向用工单位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如需要跨省、盟市区开展业务,应在用工所在地成立相应机构,遵守当地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并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的检查。
(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在用工地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异地派遣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四、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提供稳定的、固定的,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场所设施,出具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租赁办公场地的出具长期租赁合同),服务场所办公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3、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管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
4、初次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提供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单位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书;
7、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社会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不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二)应按照相关法律、管理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成立工会组织或鼓励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
(三)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四)向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公布服务承诺,并遵循诚信原则,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信守对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承诺。
(五)每年3月31日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接受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同时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通告。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接受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同时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通告。
六、企业自律
(一)劳务派遣单位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主动参加劳务派遣行业协会。
(二)公开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流程。
(三)不参与恶意竞争及恶性价格竞争。
(四)不做虚假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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