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0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 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组成。
第五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待条件成熟后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年龄结构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安置费或一次性缴纳的部分医疗保险费;
(二)村集体按规定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安置费和部分医疗保险费;
(三)市土地收储拍卖部门按比例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安置费和部分医疗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年度逐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保险基金所得利息。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年度缴费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5%的比例缴纳。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安置费或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登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年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0500元医疗保险安置费(其中,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安置费9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安置费1500元);
(二)参保登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9000元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时,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7800元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缴纳6000元医疗保险费;
(五)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元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市土地收储拍卖部门、村集体、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按以下比例缴纳:
(一)个人承担40%;
(二)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承担30%。土地补偿费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和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市土地收储拍卖部门承担30%。
第十二条 按规定比例应由个人和村集体承担的医疗保险安置费和部分医疗保险费,由村集体负责代收代缴;按规定比例由市土地收储拍卖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安置费和部分医疗保险费,由市土地收储拍卖部门从土地拍卖收益中统一拨缴。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后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第三章 缴费年限及待遇标准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安置费或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只记录缴费年限,不享受保险待遇: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登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15年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登记时,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13年的缴费年限。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10年的缴费年限。
(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登记时,男、女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5年的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参保后,逐年继续按规定比例及标准缴纳住院统筹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或欠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其一次性缴费记录的缴费年限与逐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未就业的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其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接续缴纳。其一次性缴费记录的缴费年限与逐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年龄人员,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安置费后,以后不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但必须继续按规定逐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须按规定继续缴满15年为止,以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但必须继续按规定逐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费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费财政专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收入户收缴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费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正常支出的资金额度划拨。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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