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医保字[2006]17号
各参保单位,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公开、透明、准确地办理待遇支付业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信经办机构职责,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
受伤职工在工伤未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工伤生育保险科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治疗费的收据、病历和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治疗的用药处方及处置单(检查报告单)
4、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的提供《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转院审批表》
5、 交通事故致伤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旧伤复发审批表
(二)办理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伤残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1-10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
2、经本人同意签字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申请
3、1-4级伤残职工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申报核定表》
(三)办理工亡待遇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到工伤生育科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死亡认定书;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交通事故造成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赔偿协议书》
4、被供养人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6、在普通中小学就学证明;
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
8、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9、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10、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安装伤残辅助器具报销
伤残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进行安装,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安装前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审批表;
2、本人申请;
3、单位申请报告。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报销
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鉴定费。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一)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医疗费报销、领取伤残和工亡待遇材料齐全的,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15日内完成待遇支付核准手续。
(二)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记帐管理的,每月1至5日将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汇总表报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伤生育保险科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对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自收到报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三)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职工在定点辅助器具机构安装辅助器具完毕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定点辅助器具机构持报销凭证与工伤生育保险科结算,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支付安装辅助器具。
(四)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机构报销领取结算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后到基金管理科办理转帐支票手续。
(五)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等级之日起次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职工因工死亡之日起次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参保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六个月,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后30日之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生育保险卡(由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职工花名册、交费凭证、已婚女工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1日—30日到工作生育科办理)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胎提供)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6、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单据
7、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置单据
8、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复印件(难产提供)
9、单位证明(系本单位职工、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等)
10、劳动合同文本原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只限企业单位提供)
11、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证历
二、每月11日—30日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报销资料的申报、审核、接收、登 记。
三、经办人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初审计算,提出报销金额并签字。
四、科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并于每月10日报主管领导审签。
五、申报报销资料的次月16日—20日,带女职工身份证领取生育保险报销单,登记后,到基金稽审管理科换取现金支票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需先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薪金停止支付通知单”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来领取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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