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履行通知义务,而只需要按照第43条规定行为即可。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通知的,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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