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的一天,市民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15年。但在合同签订3年后,公司便通知韩某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韩某无编制、无档案。就在双方“互无瓜葛”数年后,2005年,韩某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生活费……
2006年2月初,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了裁决:被申诉人青岛某公司为申诉人韩某补缴1997年9月至2006年1月的社会保险,并向韩某补发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间的生活费2.28万余元。
原来,早在1994年3月,韩某便来到该公司工作,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在此期间,公司为韩某建立了社保账户,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但在1997年8月,韩某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因为韩某无编制、无档案,所以让他不要再来上班了。此后,韩某便没有到该公司上班。然而,到了2005年11月,韩某向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1997年以来的生活费。
于是,经过审理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述裁决。
□庭审焦点
原被告有无劳动关系
由于不服从该判决,随后不久,该公司便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同时,青岛某物资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诉状中,该公司提出,韩某原本是青岛某物资公司的固定制职工,1994年3月,在韩某到原告处工作后,调转手续由韩某自己办理。后来,韩某的相关关系却一直未能转到原告处,因此,原告在1997年8月通知被告回物资公司工作。由此,该公司认为,既然韩某已离开公司长达八年之久,现在提出要求补缴社保费并补发生活费毫无道理。
庭审中,面对原告的起诉,韩某却提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便给自己办理了社保账户等手续,所以,一直认为自己的档案已经被调取成功。而且,当时公司也只是通知他“回家等着”,双方从未正式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应首先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虽然我们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至今没有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韩某一直与物资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原告公司认为。韩某则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合同确立的,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有劳动关系,原告败诉
经过审理后,法院于前不久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公司为韩某补缴1997年9月以来的社保费,并支付生活费近2.5万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但原告公司却在1997年8月便以被告韩某没有档案为由,通知韩某不要再来上班了,这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同时,就原告公司提出的在韩某档案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就不生效,而且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的主张,是一种误解。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调转档案并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关于韩某提出的社保费及生活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既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原告公司仅仅以减员增效和韩某不在编为由通知韩某不要再来上班,并没有与韩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所
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原告公司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外,由于被告韩某在庭审中提出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公司应负责为韩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手续。本报记者 李存国
扣押档案,最高罚两千
从何时起,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关系?明年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此外,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如若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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