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1-6-28 执行日期: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人社字[2011]136号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根据《关于调整2009、2010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18号)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
本次调整分两个年度进行。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1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2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0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79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7元;
六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3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1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9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71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5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1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5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5元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9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9年和2010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73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53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3元;
六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22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02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8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61元;
(四)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82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61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8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82元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200元,按12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900元的,按900元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执行。)
四、支付方式
(一)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五、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今后,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适时进行调整。
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事宜的办理
(一)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调整和发放。
(二)参加工伤保险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科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审批表和花名册,填写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相应审批表和花名册,连同退休人员档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旗县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旗县劳动保障局统一负责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四)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结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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