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 号:93628 法律文号:呼人社字[2011]120号
颁发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11-5-16 执行日期:2011-7-1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人社字[2011]120号
关于实施《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科室: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呼政令[2011]第1号下发, 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全面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市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切实推进《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和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施办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培训、座谈、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实实在在地把市级统筹政策宣传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当中,为《实施办法》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人人皆知。
二、整合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为实施市级统筹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各旗县要对2011年6月30日之前本旗县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划帐情况、医疗费报销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以及“两定机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汇总,并将结果于7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统计信息中心要协调和督促东软公司尽快做好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并与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全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连接准备工作。
三、合理确定“两定机构”资格,签订医疗保险三方服务协议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及费用结算,加强“两定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定点机构作为本旗县医疗服务的定点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并和各定点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自义务和职责,确保各旗县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及时足额享受。
四、加强医疗服务和基金使用支付管理,确保基金使用效率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监管,完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外地医院住院的,除经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外,还要经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每月10日前各旗县将上月在市区住院就医和转外地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住院人次和发生费用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各旗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的摸底统计工作。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局规划财务科做好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专户申请工作,并加强基金的使用稽核监管,协调市财政与各旗县财政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与风险调剂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管理,确保基金有效安全使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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