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周日休息。不久前,我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为还贷款就利用双休日多做一份兼职,与另外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用工合同,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利用休息时间为其核对相关数据、制作相关报表。后来,公司发现我兼职,便要求我终止与另一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我觉得自己是利用休息时间兼职,并没有影响到我在公司的工作,因此不同意结束兼职。近日,公司决定将我解聘,让我1个月后走人。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你在公司每周上班5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40小时,因此你属全日制用工,并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对于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兼职问题,我国既不提倡、鼓励,也不干预和禁止,同时法律赋予单位决定权。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兼职行为可以不过问,但只要兼职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单位警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你虽然觉得兼职没有影响你在公司的工作,但公司有权决定你能否兼职。现公司反对你兼职,你却拒绝和另一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因此公司可依法将你解聘。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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