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入职时他主动提出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张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广告公司无奈之下让张某立字为证,写下声明“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广告公司也没有再要求签合同。然而张某因加班费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并且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对此,公司方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张某的意愿,所以公司可以支付加班费,但拒绝再对其支付赔偿。
【仲裁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尽管张某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合同,也不代表用人单位方面就可以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方面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小编提醒】
因此,用人单位注意了,虽然员工提出不愿签合同,但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照样还是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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