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在某中心工作了两年的陈女士辞职了。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逼近,中心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合同的同时,中心也开始降薪裁员。
陈女士说,之前,中心一直就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社保。在签合同时,中心公布了新的薪酬办法:“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新薪酬体系与以前相比,实际上拿到手的工资减少了。据陈女士介绍,她此前每月的工资有2000元,但按新薪酬体系,她的工资肯定拿不到2000元。
陈女士称,在中心开始应对《劳动合同法》采取措施时,中心就陆续有人离开。到她离开时,三四十人的中心就走了10多人,她所在的办公室,4人中就走了3人。“我们走的时候,中心在赔偿等方面还算做得比较让人满意。”陈女士说,因为她离开中心时已怀孕3月,公司不便违法让她走人,就提出她以后每月的工资也将按新薪酬体系计算。陈女士觉得公司这种降薪的做法是在变相逼她辞职,就提出了辞职。对没有办社保的问题,中心也按每月290元的标准补偿给了陈女士。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该中心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社保,本身就已违法。对该中心在已有的实施合同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时变更了原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的内容,单位应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一般变更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提出变更要求,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条款。该中心以前的行为本身已经违法,现在开始签合同时,又通过降薪或变相的裁员做法让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与相关法律精神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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