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NMG01900—0209000—2004—202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生成日期: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备注/文号:内劳社办字〔2004〕202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社厅发〔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我区生育保险工作相对置后,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社会统筹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全区生育保险覆盖比率较低;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现就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几点具体要求,请结合《指导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经启动生育保险制度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建设。没有启动生育保险制度的盟市要创造条件年底前实现启动。
二、2004年下达的生育保险扩面计划,年底必须完成。
三、生育保险要与医疗保险按“三统三分”的原则协调推进,要参照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实现规范化社会化管理。
四、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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