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一)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如企业欠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 20%;
(三)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三、审核发放
符合条件且社保系统中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企业(单位)无需申请,失业经办机构直接审核,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享受企业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请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及时到账)。
11月1日后符合条件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单位)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四、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方面。
五、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出自: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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