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标准及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方式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携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当年招聘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就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银行基本帐户。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当年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
出自: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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