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补贴范围
(一)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全额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的其他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全额培训补贴。
(三)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2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及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技能岗位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四)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的:按照竞赛职业(工种)、参赛级别、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盟市、自治区组织的技能竞赛培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培训补贴;参加国家级和世界技能竞赛培训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五)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国内和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六)企业职工参加在线学习培训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计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总时长。补贴资金待参加线下实训后,根据培训人员取得证书情况予以结算。
二、培训补贴标准
凡补贴性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6课时,培训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除《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外,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又件中规心小叫仆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课时
(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培训,培训补贴按照基础补贴并统一上浮20%执行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培训课时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超出课时部分补贴。基准培训补贴标准为: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600元。超出课时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
2.培训课时超过56课时,但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培训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补贴。
(三)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品牌培训(仅限于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所认定的专业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统一上浮30%和25%。培训专业(工种)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的,统一按上述标准上浮,不得与20%重复叠加上浮。
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培训品牌名单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培训组织。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2019]2-213)的总体安排市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抓好本地区各行业(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凡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承担补贴性培训工作。
(二)培训管理
1.开班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当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2.开班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培训内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人员职业(工种)以及我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4.过程管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做好学员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名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在培训中采取远程视频抽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监管。
5.结业考试。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专业,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分别建立题库,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及时组织结业考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跟踪监督。
6.结业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从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审核通过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学员发放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7.培训合格证书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放;相关行业部门特定培训合格证书由行业部门按照规定发放与管理。
8.职业资格评价和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评价或鉴定。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9.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进行实名制管理,督促指导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实名制录入工作,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坚持“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时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信息、培训项目信息、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信息以及补贴资金信息等。
10.资料留存。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
四、培训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培训补贴申请
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2.企业对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及在岗安全技能培训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补贴申请表等。
3.个人、企业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不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内部核查或实地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二)培训补贴拨付
1.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单位)或个人。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后,由企业、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支付。对企业申请或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出自: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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