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金融危机稳定我区的就业形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连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建立了监控报告预警制度。去年11月初,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关于高度重视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是建立了企业停产裁员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对本地区的企业全面走访、排查,确定各自的重点企业和行业,实施动态监控。实行企业停产裁员半月零报告制度,凡是裁员在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二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流失原因,研究判断流失的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能力、帮助就业的能力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预案。三是建立返乡农牧民工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深入到乡村,调查农牧民工的返乡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及时了解返乡农牧民工的愿望和要求,对农牧民工技能情况进行摸底,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岗位征集和信息发布等就业服务,同时落实创业政策鼓励支持农牧民工创业并带动其它返乡人员就业。
(二)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今年1月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经委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企业降压减负,稳定用工岗位。主要采取“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措施:一是“五缓”,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二是“四减”,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之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2009年内,单位费率降低幅度不超过现行费率的50%,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三是“三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上年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培训经费不足部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给予50%的补贴。四是“两协商”,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按照国家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困难企业认定三项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自治区已经成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经委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联合审查工作小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盟市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三)出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认真分析近几年就业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新挑战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一是要求各级政府从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改进和加强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完善政策,加大投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二是明确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取一部分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提取比例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的50%。三是鼓励全民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四是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到每人不低于8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高到每人不低于1000元。并实行培训效果考核评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办法,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每延长1年,每人增加培训补贴200元。
(四)制定了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去年12月初,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确定了今后3年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城乡所有劳动者为创业主体,完善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等14条扶持政策,制定了完善了强化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教育、解决创业场地等5项服务措施,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建立了财政投入机制和创业评价考核体系。
(五)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个人负担重、缴费困难的问题,今年初,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9号),规定从2009年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的范围自主选择。
(六)组织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就业培训。为了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强当前就业培训工作,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内教职成字[2009]2号),要求职业院校要在就业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办班形式,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牧民工以及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开展短期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使每一位受训人员通过培训尽快实现就业或创业。同时规定,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又有受教育要求的返乡农牧民工,可以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助学金补助,学生取得规定学分,毕业时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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